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矿山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
中卫市矿山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保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能够快捷、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特制定《中卫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的是一旦发生各类突发性矿山事故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使企业生产恢复正常。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宁夏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编制。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以煤矿开采、露天采石场、金属矿为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采空区塌陷、矿震、矿坑涌水、塌方、山体滑坡等引发的事故,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集中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施救及时、处理妥善、单位自救、社会支援”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2)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乡镇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4)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灾害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涉及矿山企业的乡镇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充分依靠公安、安监、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矿山地质灾害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2 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协管领导、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质监局、供电局、环保局、气象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公安消防支队、事故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以及电信公司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指挥部的职责
(1)矿山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
(2)统一指挥全市矿山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启动市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4)负责发布应急救援预案终止指令。
(5)负责审定对外发布的信息。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邀请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督促、检查乡镇和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联系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采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监测、预警,协调重大矿山防治,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运输。
(8)市环保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9)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的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迅速集合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12)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4 现场应急救援
2.4.1现场指挥部
按事故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组织工作,指挥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2.4.2现场指挥部职责
(1)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
(2)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2.4.3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抢险救灾组:由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事故单位积极配合。负责现场施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矿山救护队现场施救;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迅速组织预测、分析和掌握地质灾害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及交通秩序,设立警戒,疏散群众;预防和制止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的不安定因素和维护社会治安,为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实施提供必要的良好环境与保障措施。
(3)综合协调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负责邀请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订抢救方案,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交通运输组: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部门配合。负责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交通道路的畅通与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现场。
(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单位和所辖乡镇负责,公安、安监、工会、民政、社保、卫生、保险等部门配合。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7)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负责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负责通讯报道稿件的审定发布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我市矿山突发性灾害事故预测主要表现在以下7种情况:一是冒顶;二是透水;三是瓦斯爆炸;四是爆炸伤害;五是坍塌(滑坡);六是触电(雷击)、七是洪水。
3.2 信息传送和报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对矿山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组织其成员按职责分工进行监测和上报。
3.3 信息报送渠道。全市开通报警电话(报警电话为:12350),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直接接受矿山事故现场的信息报告。
3.4 信息报送时限。企业发生地质灾害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要情况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矿山指挥中心,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3.5 预警。指挥部办公室负有接警、报警的责任。对矿山的事故行使指挥权,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自动转移,由现场指挥部行使指挥权。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的级别:即: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预警的分类:一般事故(四级),较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二级),特大事故(一级)。
预警发布:中卫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组织、协调全市各部门预警发布;如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负责组织其他应急救护队迅速到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 接警与报警
4.1 通讯联络与事故报告。发生矿山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的领导,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抢救伤员;乡镇立即向市政府、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我市矿山事故的报警方法为直接拨打110、119、120报警电话,或拨打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12350。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本《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按指挥部命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处于紧急状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有条不紊地处理和控制事故,积极采取措施,尽量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 启动条件。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1)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包括10人)重伤的事故。
(2)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3)市应急办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4.3 启动程序
(1)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案,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同时,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和企业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现场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
(2)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仍无法完成救援工作,或确定事故等级为Ⅲ(较大)级以上,应向自治区应急委员会请求增援和启动上级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原有救援人员服从自治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统一指挥和调配。
5 救援要求
(1)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2)全面整合救援网络,最大限度的利用救援资源,充分发挥矿山企业救援力量,让各个企业能在第一时间动员、组织企业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抢救。
(3)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6 事故后期处置
(1)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事故后恢复生产工作。
(3)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依据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4)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互联网,保障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人员之间的通讯畅通,必要时要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7.2 应急队伍保障。企业、乡镇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
7.3 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必要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7.4 物资保障。相关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及矿山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技术等储备。
7.5 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7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7.8 技术支持与保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建立和完善全市矿山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数据库,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
8 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1)继续完善矿山管理制度,对矿山企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监控。在畅通信息和工作渠道的同时,做到全面、准确地掌握各个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2)加强对矿山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督促矿山负责人根据自身的地质灾害状况、事故隐患特点和事故发生规律,制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4)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习。
9 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及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报市应急办备案。时机成熟后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检查、修订、补充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10 相关事项
(1)对在实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宁夏安全生产条列》的规定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涉及矿山的乡镇和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1 附 则
11.1 应急救援。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11.2 预案。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资、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11.3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矿山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1.3.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1.3.2 Ⅱ级(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99人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1.3.3 Ⅲ级(较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49人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1.3.4 Ⅳ级(一般)
(1)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事故。
1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都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11.5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责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不足时,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修订。
11.6 市安监局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11.7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11.8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卫军分区,中央、区属驻卫各单位,驻卫部队。
各民主党派市委员会(总支)。
发送:沙坡头区各乡镇人民政府。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印发